![]()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喻丹律师、关骁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14:00在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成都尊悦豪生酒店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9:30至11:30及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柯尊洪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股份数500,751,75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3466%(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共代表股份数483,860,10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1.8387%(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共代表股份数为16,891,65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079%(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已于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20项,具体内容及表决结果如下: 1.《二〇一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500,751,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二〇一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二〇一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二〇一八年度报告及摘要》 5.《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6.《二〇一八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二〇一九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聘请二〇一九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1.《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1.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赞成500,751,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该项审议通过。 11.2发行规模 11.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1.4债券期限 11.5票面利率 11.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1.7转股期限 11.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1.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1.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11.11赎回条款 11.12回售条款 11.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1.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1.16担保事项 11.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1.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1.19募集资金存管 11.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12.《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3.《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5.《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16.《关于制定的议案》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8.《关于修订的议案》 19.《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20.《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陆晓光 经办律师: 喻丹 经办律师: 关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